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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成晓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544元。
审判员 田丰
书记员: 贾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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