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身份证号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44号楼1单元303室。
委托代理人蒋迎春,女,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天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256号楼4单元402室。
被告申某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292号楼1单元501室。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能江,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延明,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昊,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天某、申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迎春,被告赵天某、申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旭、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赵天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超速行驶,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申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超速行驶,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通行,应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任。被告赵天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申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在被告阳某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后如仍有不足,其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天某、申某某按责赔偿原告。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为宜。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5668.02元、护理费7679.83元(4189.00元/30天×5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25.00元(15元/天×55天)、营养费3000.00(50.00元/天×60天)、误工费16293.68元(4073.42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48406.00元(24203.00元/年×20年×10%)、交通费165.00元(3.00元/天×55天)、病历复印费15.00元、鉴定费2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合计97152.5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7679.83元、误工费16293.68元、残疾赔偿金48406.00元、交通费1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合计85544.51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5668.02元(15668.02-1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00元(15元/天×55天)、营养费3000.00(50.00元/天×60天),合计9493.02元的30%即2847.91元。
三、被告赵天某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5668.02元(15668.02-1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00元(15元/天×55天)、营养费3000.00(50.00元/天×60天),合计9493.02元的70%即6645.11元。
四、原告周某某返给被告申某某先行为其支付的医疗费2000.00元。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病历复印费15.00元、鉴定费2100.00元,合计2115.00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案诉讼费572.00元,减半收取286.00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超
书记员:陶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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