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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涿州市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涿州市支公司
王峰

原告周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涿州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
地址涿州市火炬南街15号。
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涿州市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杜朝阳

书记员:苏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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