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瞿小娜(河北保定富昌法律服务所)
李赛
李某某
原告周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李某某,住涿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瞿小娜,保定市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赛,系被告李某某之子,李某某的侄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审判员:李明明
审判员:邢远征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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