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某
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
李英军
徐水县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鸿志建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宝华
高玉良
原告周德某,男,汉族,住满城县。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军,男,汉族,顺平县人。
被告徐水县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永兴西路金源大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艳杰。
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秀园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刘素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玉良,男,汉族,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某诉被告徐水县安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英军、高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庭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会收取25元,由被告李英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庭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会收取25元,由被告李英军负担。
审判长:李新哲
书记员: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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