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庚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鹤岗市。
被告周某某(代位继承人,系周庚国养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蛤蟆河村。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鹤岗市。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绍辉 人民陪审员 梁明虎 人民陪审员 管清武
书记员:郭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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