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鹤岗市。
原告:周某某,鹤岗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伟忠,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安传福,鹤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周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以变更处理方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周某某承担420.00元,原告周某某105.00元。
审判员 张忠福
书记员: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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