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边炳有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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