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星年(曾用名周某年)
委托代理人高雄兵,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年诉被告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年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某年负担。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曹荔
书记员: 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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