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吴頔与被告龙沙区鼎典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頔,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鼎典教育咨询服务中心,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玛利亚医院东南侧。
负责人:鼎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頔与被告龙沙区鼎典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頔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頔
负担。

审判员  郑玉杰

书记员:徐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