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吴某某
吴某某
吴某峰
刘正丽(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聂海涛(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颖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正丽,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聂海涛,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颖,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峰诉被告石家庄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吴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利
审判员:苏丽娜
审判员:刘红梅
书记员: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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