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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等诉被告刘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王艳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主要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王艳梅与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某、王艳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王艳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00元,减半收取706.50元,由原告吴某某、王艳梅负担。

审判长  李福龙 审判员  张文汇 审判员  郑玉杰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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