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1-1-1,身份证号码:210104198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2A号房业主。
原告:邹淑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院**号楼1门****号,身份证号码:110108195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2B号房业主。
原告:黄潇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宏英园**号楼8门***号,身份证号码:110106198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B号房业主。
原告:马玉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北站路华北石油物探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2903196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号房业主。
原告:李晓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楼4门***号,身份证号码:132821197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9号房业主。
原告:伍法权,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三区***楼4门***号,身份证号码:4201061955********,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10号房业主。
原告:张素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北辛立庄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6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16号房业主。
原告:邱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如意里**号楼****号,身份证号码:6101031978********,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17号房业主。
原告:王清,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故县创新南路创新小区**栋*单元**户,身份证号码:140423199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20号房业主。
原告:王闪,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胜利港57门*栋***号,身份证号码:132323197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22号房业主。
原告:谢克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二区***楼3门****号,身份证号码:110108196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23号房业主。
原告:李希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上斜街**号,身份证号码:110101194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26号房业主。
原告:邓玉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一铺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32434195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28号房业主。
原告:张立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604195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0号房业主。
原告:张润生,男,汉族,1949年12月8号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10104194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1号房业主。
原告:程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建国街二里**号楼**号,身份证号码:1101061961********,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2号房业主。
原告:王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中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604196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5号房业主。
原告:王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楼1门***号,身份证号码:130604196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6号房业主。
原告:王娜,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王家房村6区*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7号、80号房业主。
原告:杨国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大营镇后营村3区***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5********,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39号房业主。
原告:石志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平民路***号*单元**户,身份证号码:140103196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41号房业主。
原告:袁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行宫小区四里*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22128197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43号房房主。
原告:马静喆,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街东一巷*号院*排*户,身份证号码:140107198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45号房业主。
原告:赵丽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世纪城豪爵*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6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46号房业主。
原告:张淑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辘轳把村轳把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32404196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49号房业主。
原告:许凯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西大村3区**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8********,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53号房业主。
原告:杨秋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东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6041955********,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56号房业主。
原告:刘冠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世纪城**号楼****室,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59号房业主。
原告:童第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号,身份证号码:410402197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60号房业主。
原告:魏文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五铺村南街**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70********,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61号房业主。
原告:王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中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604196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67号房业主。
原告:刘沛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西大村2区**号,身份证号码:132434199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68A号房业主。
原告:吕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岔河集村****号,身份证号码:131081198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68B号房业主。
原告:郭红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凌云街***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2428197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2号房业主。
原告:付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第一街***号,身份证号码:130684198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3A号房业主。
原告:潘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第四街城区****号,身份证号码:1521261970********,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3B号房业主。
原告:李淑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卫星里125门406,身份证号码:120106196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0A号房业主。
原告:陈净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卫星里125门***号,身份证号码:120103198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0B号房业主。
原告:张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米西庄村3区**号,身份证号码:132434198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1A号房业主。
原告:张立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米西庄村3区**号,身份证号码:132434196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1B号房业主。
原告:叶汇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东游村金鸡岭***号,身份证号码:352104197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6号房业主。
原告:毕然,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号31门***号,身份证号码:110101196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78号房业主。
原告:魏嘉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楼****号,身份证号码:1101041968********,温泉城水韵华庭(泊景湾)79号房业主。
原告:张海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一铺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1号房业主。
原告:王子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文昌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4********,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2号房业主。
原告:马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富城**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5A号房业主.
原告:王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辘轳把村***号,身份证号码:132404197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5B号房业主。
原告:王俊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西大村2区**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70********,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6A号房业主。
原告:陈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白洋街白洋家属院***号,身份证号码:132434198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6B号房业主。
原告:李维航,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号楼1门***号,身份证号码:1101081998********,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7A号房业主.
原告:朱桂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凤凰台村***号,身份证号码:410112195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8A号房业主。
原告:孟祥婷,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新建街建一委*组,身份证号码:2206021981********,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8B号房业主。
原告:刘荣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辘轳把村***号,身份证号码:1324041976********,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89B号房业主。
原告:贺玉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房山区周口店地区车厂二区**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7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91号房业主。
原告:张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一铺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2********,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92号房业主。
原告:于学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4级研究生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2310221978********,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93号房业主。
原告:王永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兴路14号文明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24041973********,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96号房业主。
原告:杨翠书,女,汉族,1968年8月5号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经十条*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xxxx.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98号房业主。
原告:杨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南辛立庄村3区*组*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9********,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101号房业主。
诉讼代表人:刘荣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辘轳把村***号,身份证号码:1324041976********。
诉讼代表人:许凯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西大村3区**号,身份证号码:1306381988********。
以上59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博、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于庆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等59位诉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许凯文、委托代理人李博、赵书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小区的业主,小区由白洋淀温泉城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共有88套住房,住户101家,现原告所占面积和户数均达到小区建筑物总面积和总户数的50%以上。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小区正式投入使用后,白洋淀温泉城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招投标即让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均豪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小区垃圾堆积环境脏乱差;2、管理人员搞不团结与业主发生冲突;3、小区私搭乱建,物业不管理、不作为、不制止;4、小区门卫形同虚设,外来人员可随意进出;5、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的服务严重背离;6、物业收支账目不公开;7、外来人员侵占本小区的公共资源及业主们的共有房屋;8、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紧张与全体业主搞对立。9、物业工程人员配备不齐,给业主生活造成极大不便。10、将小区保洁整体外包给闲散人员,向业主强制乱收费,并对业主言语中带有威胁恐吓。综上所述,上述情形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目的,为此经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们的书面同意,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解除与均豪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已将解除通知书书面送达给被告,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小区的业主,原告所占面积和户数均达到小区建筑物总面积和总户数的50%以上,书面解除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从2018年7月1日已经解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确认2018年7月1日的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移交温泉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小区的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和相关资料(资料主要包括:(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5)代管的公共维修基金)。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的业主有的不同意解除合同,有的不属实,我公司是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原告所叙述的几个问题和违约不符合实际情况,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水韵华庭专家公寓(泊景湾)是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座落在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开发区四号路一号,建设面积33200平方米,住户101户。2012年9月24日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泊景湾(水韵华庭专家公寓)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管理的区域,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物业的承接验收、使用与维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合同第三十条约定,本合同期从乙方(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进场时间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第三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北京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的移交给业主委员会。2017年1月1日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泊景湾(水韵华庭专家公寓)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重新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接管泊景湾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并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第九条约定,《原合同和重新补充协议》期限为自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时止。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物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部分业主因不满被告的服务质量与被告时常产生矛盾。2018年7月1日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遭拒后,将《解聘物业服务通知书》贴在了物业门口,有超过小区50%的业主在解聘物业服务通知书上签名。2018年8月10日吴某某等59位业主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起诉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59位原告的住房信息进行了查询,其中53户在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白沟新城分居有登记信息房屋面积共计17871.71平方米,王永利、袁军、张立真、杨秋林、张余、王悦六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购房合同,发票证实住房面积共计1876.67平方米,59位原告住房面积共计19748.38平方米,占小区建筑面积(33200平方米)的59.48%,59位原告占小区总户数(101户)的59.41%。
上诉事实有庭审笔录、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证明、视频资料、解聘物业服务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小区业主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泊景湾(水韵华庭专家公寓)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诚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涉案小区有超过50%的业主对被告的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遭拒后并于2018年7月1日将《解聘物业服务通知书》张贴在小区物业门口,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相关机构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吴某某等59位业主的住房面积已超过小区建筑面积的50%,总人数亦超过小区人数的50%,其要求本院确认2018年7月1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通知书有效,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令被告移交泊景湾小区的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和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辩原告中有的业主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所述的几个问题和违约不符合实际情况,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确认原告于2018年7月1日给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物业服务通知书有效,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移交给原告泊景湾小区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和相关资料。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金卫东
审判员 翟文志
审判员 高建平
书记员: 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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