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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刘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吴某两次借款并在第一笔借款时约定了月利率2%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系作为夫妻,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对于第二笔借款未约定利息,故第二笔借款二被告可以不予支付利息,因此,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应为80,000.00元,利息应为15,600.00元(因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7日按照月2%的利率计算至2016年8月7日),以上合计95,600.00元。被告陈某某、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息共计95,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0元、保全费928.00元,由被告陈某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霞 审 判 员  纪 芳 人民陪审员  宗贵和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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