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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赵金刚
吴某某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涞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吴某某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存款174500元。本院已作出了(2015)涞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3aa3930595cb48599699e7b66548545e:166Article1Paragraph|第一项  (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吴某某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存款174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涞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吴某某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存款174500元。本院已作出了(2015)涞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3aa3930595cb48599699e7b66548545e:166Article1Paragraph|第一项  (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吴某某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存款174500元的冻结。

审判长:张永
审判员:刘东生
审判员:张静

书记员: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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