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
被告邓某
原告吴某某、吴某与何某某、邓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吴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吴某某、吴某负担。
审判员 赵国营
书记员:徐永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