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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吴某乙
吴某丙
张某某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吴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吴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所立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各继承人应严格执行生效的遗嘱。被继承人吴某丁及被告张某某在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仕光、张景黎、云海军的见证下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吴某丁和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所立《遗嘱》有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乙辩称其为诉争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唐开农宅越字集用(2003)字第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者为被继承人吴某丁,故对被告吴某乙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辩称不能确定被继承人吴某丁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因唐山市丰南区中医院的诊断证明明确载明被继承人吴某丁神智清楚,精神状态良好,且二被告不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二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继承人吴某丁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所立《吴某丁、张某某遗嘱》有效。
案件受理费1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分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所立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各继承人应严格执行生效的遗嘱。被继承人吴某丁及被告张某某在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仕光、张景黎、云海军的见证下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吴某丁和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所立《遗嘱》有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乙辩称其为诉争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唐开农宅越字集用(2003)字第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者为被继承人吴某丁,故对被告吴某乙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辩称不能确定被继承人吴某丁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因唐山市丰南区中医院的诊断证明明确载明被继承人吴某丁神智清楚,精神状态良好,且二被告不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二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继承人吴某丁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所立《吴某丁、张某某遗嘱》有效。
案件受理费1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分别承担。

审判长:杨雅朝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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