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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孔某、孔某诉被告席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孔某
孔某
席建荣

原告吴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孔某,住涿州市。
原告孔某,住涿州市火。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建荣,住涿州市。
原告吴某某、孔某、孔某诉被告席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席建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原告系孔大千合法继承人,孔大千的财产应由三原告继承。被告将孔大千的养老、遗属抚恤金等共计121000元领走,该财产应属三原告继承范围,被告无权领取,但孔大千遗嘱中说明,孔大千的丧葬事宜由被告席建荣负责,故丧葬费3478元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应将领取的117522元返还给三原告,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孔大千于2013年11月13日立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股票全部赠与给了被告,经本院查询,被告领取的原告主张的第二项款项系债券款,故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席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17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三原告系孔大千合法继承人,孔大千的财产应由三原告继承。被告将孔大千的养老、遗属抚恤金等共计121000元领走,该财产应属三原告继承范围,被告无权领取,但孔大千遗嘱中说明,孔大千的丧葬事宜由被告席建荣负责,故丧葬费3478元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应将领取的117522元返还给三原告,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孔大千于2013年11月13日立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股票全部赠与给了被告,经本院查询,被告领取的原告主张的第二项款项系债券款,故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席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17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杨继富
审判员:宋金勇

书记员:刘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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