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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孔某、孔某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孔某
孔某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吴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孔某,住涿州市。
原告孔某,住涿州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孔某、孔某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环宇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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