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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淑贤、李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
被告戴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海,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淑贤、李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尉曼野 代理审判员  肖 雁 人民陪审员  田 信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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