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
被告戴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海,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淑贤、李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尉曼野 代理审判员 肖 雁 人民陪审员 田 信
书记员:李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