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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飞云公司、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孙槐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常州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胡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槐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州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飞云公司、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48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48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荣雯芳
审判员:刘成富
审判员:徐新静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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