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明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209号。
代表人张鹏,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轩某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占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雄冠、被告人保轩某服务部委托代理人庞韶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原告吴某某为其所有的冀FXXHXX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在被告人保轩某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000元。2015年11月5日,郄邓伟驾驶原告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306312015093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郄邓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吴某某的车损为49,626元,原告支付公估费2,000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51,62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吴某某提供的身份证、行驶证、郄邓伟的驾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户还款情况说明,被告人保轩某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答辩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车辆损失险是指在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吴某某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郄邓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保轩某服务部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公估费合计51,626元。公估费是原告为了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51,6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某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吴某某保险金51,6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某营销服务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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