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吴明某诉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满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负责人:李铁铸,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明某诉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建坡,被告王某、人保曲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因未确保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与吴明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吴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曲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先在人保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曲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车辆受损800元,因未提供正式发票,被告人保曲阳支公司提出异议,考虑到该事实客观真实存在,有一定的损失,故对车辆受损酌定为400元。关于原告诉请赔偿数额的确定:1、医疗费3753.55元、2、住院伙补4600元=46天X100元/天、3、营养费2300元=46天X50元/天、4、护理费5366.67元=46天X3500元/月、5、误工费6840元=(住院46天+休息30天)X2700元/月、6、车损400元、7、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23460.22元。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明某医疗费3753.55元、住院伙食补助4600元、误工费6840元、护理费5366.67元、营养费1646.45元、车损4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22806.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明某营养费653.5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

书记员:宋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