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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富诉被告胡某、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富
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胡某
冯某某

原告吴某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冯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富诉被告胡某、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告胡某、冯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大庆市,且原告户籍不属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故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现原告同意法院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原告同意法院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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