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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彬诉被告孙中生(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彬
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孙中生

原告吴彬,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中生(孙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孙中生(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云飞

书记员: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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