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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王猛
张某某
王军
杨娜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素梅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刘家华

书记员: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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