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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少华与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少华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
韩某某

原告:吴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华与被告安新县诚悦鞋服有限公司、韩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少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少华负担。

审判长:王东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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