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河南西村繁荣巷。xxxx
委托代理人:张龙,男,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韩村周家坡1号。xxxx
被告:易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殿之妻。xxxx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西小后路31号。xxxx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郭某某之妻。xxxx
原告吴将诉被告李某殿、易某某、郭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将的委托代理人张龙、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殿、易某某、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李某殿通过翼龙贷平台申请借款,该平台通过“同城O2O”推荐了原告吴将,同年6月29日,被告李某殿向原告吴将借款25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月息为1.5%,并出具借据。
同年9月4日,被告李某殿、易某某夫妻二人由被告郭某某、郝某某夫妻担保,又向原告吴将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借据。但借款后,被告李某殿分文未付。
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殿通过翼龙贷向原告吴将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原告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且双方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殿、易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25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被告李某殿、易某某二人向原告吴将借款15000元,由被告郭某某、郝某某共同担保,应由被告李某殿、易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郭某某、郝某某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某殿、易某某、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殿、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将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殿、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将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郭某某、郝某某对被告李某殿、易某某借款15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某殿、易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小梅
书记员:郭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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