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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廖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义纲,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廖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廖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原告偿还全部的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撤销对被告廖某某、廖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小瑜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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