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
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
被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岱庙葛洪路。
法定代表人廖广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北宇某某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晓洁
书记员:廖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