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
周永雄(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
周某
枝江市洪某物流有限公司
周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国雄。
委托代理人周永雄,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
被告枝江市洪某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雄诉被告周某、枝江市洪某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列成
书记员: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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