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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洗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1951年11月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李红福,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洗选厂,住所地复兴区洗选厂路12号。
负责人张秀捧,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冉繁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邯郸洗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王西武 审判员 韦安兵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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