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吴佳谊
吴佳宇
崔振琴
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李某某
原告吴某某
原告吴佳谊(吴某某之女)
原告吴佳宇(吴某某之子)
原告崔振琴
委托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等4人诉被告许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等4人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2089.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等4人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208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沈
书记员: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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