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
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吴某2
原告: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吴某1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吴某1承担。
审判长:卜云东
书记员:李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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