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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郭涛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代表人武运宝,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事故发生情况:2014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王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冀F*****号轿车由东向西上107国道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逆行的原告吴某某驾驶的冀FNDXXX(假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吴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吴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原告损失:原告受伤当日即被送往望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21日出院,共住院22天。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左肘部皮肤软组织挫伤伴擦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伴擦伤。
1、医疗费16994元。
2、交通费4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按每天100元计算。
4、伤残赔偿金18204元。经原告申请,原告及二被告协商选定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
5、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6、伤残鉴定费1866元,其中含后期医疗费用评定费600元。
7、二次手术费7000元。
8、误工费16416元,原告在望都县XXXXXXX工作,按其日工资114元计算,从原告受伤之日到定残前一天共144天。原告提交了望都县XXXXXXX营业执照、劳务合同、该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原告三个月工资表。
9、护理费2433.5元,原告受伤后由其妻李博护理,李博亦在望都县XXXXXXX工作,日工资110.61元,计算22天。除李博的劳务合同外,其他证据同原告吴某某的误工证据。
四、有关保险合同主体:被保险人为被告王某、保险人为被告人保财险保定市分公司。
五、有关保险合同类型及主要内容:冀F*****号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保定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0日0时起至2014年1月9日24时止,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1日0时起至2015年1月10日24时止。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113.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七、被告王某未答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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