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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王怀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沙沙,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忠印,被告贾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沙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12时,郭鑫驾驶冀Bxxxxx号小型轿车,沿唐山市环城东路行驶至环城东路与开平区普光道口左转弯时,与贾某某驾驶冀Bxxxxx号由南向北直行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郭鑫与贾某某均负同等责任。2013年5月15日,冀Bxxxxx号小型轿车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214041元。
另查明,原告吕某某为冀Bxxxxx号车辆的车主。被告贾某某系冀Bxxxxx号车辆的车主,其为冀B860KU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2.2万元交强险与50万元三者险附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吕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被告贾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贾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交强险外5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附不计免赔率,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与三者险5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1、车辆损失费214041元;2、拆解费19440元;3、鉴定费5280元;4、照相费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修车费2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修车费212041元、拆解费19440元、鉴定费5280元、照相费100元,共计236861元的50%计118430.5元。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吕某某计2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吕某某计118430.5元,共计120430.5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青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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