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吕金志与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金志
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金志。
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志与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志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金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吕金志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金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吕金志承担。

审判长:王亚欣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栾云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