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金志
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金志。
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志与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金志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金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吕金志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金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吕金志承担。
审判长:王亚欣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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