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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李孝家诉被告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李孝家
牟丽华(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迟某某

原告吕某某,女,52周岁。
原告李孝家,男,54周岁。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牟丽华,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某某,女,28周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李孝家与被告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为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李孝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为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李孝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夏凤兰

书记员: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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