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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部分简称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杨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杨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邴海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部分简称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焕平、祁李兵,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章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的真实性、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系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的车主及主、挂车投保情况等事实均无异议,并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证明,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请求赔偿车辆损失24199元,有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予以证明,虽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被告无证据反驳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原告上述损失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施救费620元、鉴定费720元,提供有施救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对上述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5539元。
因被告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与车主张某某又系夫妻关系,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除己车辆外的其余三辆车辆的损失均应由二被告负责赔偿。但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张英杰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已在交警部门调解解决,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全部赔偿陈晓东,且陈晓东各项损失和吕某某各项损失之和未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55万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某某损失25539元。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后,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某某25539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的真实性、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系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的车主及主、挂车投保情况等事实均无异议,并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证明,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请求赔偿车辆损失24199元,有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予以证明,虽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被告无证据反驳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原告上述损失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施救费620元、鉴定费720元,提供有施救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对上述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5539元。
因被告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与车主张某某又系夫妻关系,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除己车辆外的其余三辆车辆的损失均应由二被告负责赔偿。但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张英杰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已在交警部门调解解决,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全部赔偿陈晓东,且陈晓东各项损失和吕某某各项损失之和未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55万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某某损失25539元。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后,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吕某某25539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俊亮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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