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石钧中,均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冶,曾用名郑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军与被告郑冶、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军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7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建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青青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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