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全福,男,汉族,住址:顺平县西下叔村。
委托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址:顺平县东庄村。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址:顺平县伍郞村。
原告吕全福与被告赵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全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赵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吕全福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赵某2014.4.30”。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予偿还。
另查明,被告赵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及顺平县民政局证明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16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此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全福借款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聪慧
书记员:杨静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