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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宋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宋某
张某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又名石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宋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宋某、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张某私自扣押原告吕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构成侵权,应当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扣押证件期间,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三个月不能就业,其损失为47249元÷12×3=11812元,原告主张被告宋某、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98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张某返还原告吕某某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并赔偿原告吕某某经济损失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张某私自扣押原告吕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构成侵权,应当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扣押证件期间,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三个月不能就业,其损失为47249元÷12×3=11812元,原告主张被告宋某、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98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张某返还原告吕某某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并赔偿原告吕某某经济损失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50元。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滕树才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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