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向某某
原告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同意给予被告向某某一定时间的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骁宇
审判员:向葵
审判员:吴林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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