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保民,男,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文学
书记员: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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