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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保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保民,男,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吉林博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文学

书记员: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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