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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吉某某
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薛某某
王佳润

原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安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王佳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镇××街。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某某以与被告薛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长:汤英莲

书记员:于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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