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叶某
李某某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叶某(曾用名叶继红、叶红)。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叶某、李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庆红
审判员:裴远凯
审判员:刘绍玉
书记员:刘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