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
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公司
王志勇
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某
法定代理人凡金芳,系原告叶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柏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副经理。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长:张七林
审判员:高志兰
审判员:彭萍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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