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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玉某诉被告保定胜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玉某
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保定胜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史玉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胜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某诉被告保定胜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玉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保定胜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场路北侧一宗土地(证号为涿国用(2014)更xx-xxx号)查封。并由河北华信拍卖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涿州市的房屋及土地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史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保定胜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场路北侧一宗土地(证号为涿国用(2014)更xx-x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史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保定胜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场路北侧一宗土地(证号为涿国用(2014)更xx-xxx号)。

审判长:杜朝阳

书记员:苏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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