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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史某某
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县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史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史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庆龙
审判员:王天龙
审判员:王永锁

书记员:陈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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