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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史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袁丽红,女,汉族,农民,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富生,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建立,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史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会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丽红、张富生,被告史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村委会批示,被告史建立于2011年度在原告史某某承包土地南端建平房三间,2011年12月5日,经与原告协商并在证明人史文敏、史恒全在场情况下达成了一个承包地互换协议,即被告愿以自家的一块承包地(2.15亩)换原告的一块约0.5亩承包地。协议签订后双方互换了土地,被告已在换的地上建房,原告实际耕种已换得的被告史建立名下的2.15亩承包地。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互换登记手续,双方产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换得被告名下的坐落在西至袁太地、东至史文图(陆秀珍)地、南至205国道,北至道2.15亩土地承包权由原告享有;被告与原告履行承包地互换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原告诉请的真实性,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承包地互换协议约定的义务。对于被告提出的并未将换给原告的2.15亩承包地最终权承包权交与原告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为保护良好的社会生产及生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王官屯村(原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王官屯村)西至袁太地、东至史文图(陆秀珍)地、南至205国道,北至道2.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告史某某享有。
二、被告史建立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配合原告史某某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史建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会明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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